民事诉讼原告:深圳某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深圳市福田区路某大厦办公楼张某被告:段某,女,汉族,出生于1981年****住址:住址:*******身份证号码:4203*******电话:137^^^^^^^^^^^^^^^^^^^^^^^^^^^^^^^^^^^^^^^^^^^^^^^^^^^^^^^^^^^^^^^^^^^^^^^^^^^^^^^^^^^^^^^^^^^^^^^^^^^^^^^^^^^^^索赔:
<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休息日人民币4*8元2007年4月*日至2008年8月*日的法定节假日,25%经济补偿金1*5元
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2008年无需向被告支付60**元
事实及理由: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苏劳字[2008]2号**裁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判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有误。被告是原告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时间自由灵活,由被告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原告还与被告签订了不定期工作协议。同时,原劳动部《企业实行非正常工作时间制度和综合工作时间制度审批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企业实行非正常工作时间制度和综合工作时间制度审批办法”综合工时制度和其他作息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此外,截至被告2008年8月*日,广东、深圳两地均未出台相关规定。因此,非正常工作协议应有效,原告不得向被告支付任何加班费
第二,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逾期加班费经济补偿金25%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不存在原告对被告违约的问题。而且,逾期支付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应当适用法律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规定的有关规定。因此,即使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情况,原告向被告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也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我国法院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第三,原告在2008年向被告支付年终奖没有法律依据,年终奖是企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员工绩效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这不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原告有权决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和方式,原告不向辞职的被告支付年终奖并无不当。而且,被告2008年8月辞职时,原告的年度经营业绩还没有入账,无法计算每个员工的年终奖金额,因此无法发放年终奖。员工一年内缺勤的,可能无权享受年终奖。当年离职的员工怎么还能享受年终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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