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接受劳动争议仲裁的,如何处理
时间:2023-05-07 15:23:41 4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争议仲裁如何处理不同意的人

第47条、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和第5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时为保障其权利而采取的救济程序。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一次仲裁为终局仲裁”的情形。以下情况为:

1.因追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补偿而发生的争议

2.因工作时间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导致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这些争议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48条规定了工人对仲裁裁决不满的补救措施:

如果工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满,他们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雇主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符合规定,则雇主对该裁决不满的补救办法见第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p>(3)违反法律程序(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另一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索取或收受贿赂,为个人利益从事不当行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撤销。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第四条本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一仲裁两审”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对除本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违规赔偿的劳动争议,以及劳动者因工伤而追索工伤医疗费用的纠纷,如一次性伤残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伤残就业补贴等,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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