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在某公司工作已有多年。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开始出现亏损,经营面临困难。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和公司当年的利润统计报表,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研究并通过了适当裁减现有员工的决定。随后,在公司员工大会上,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当众宣布将薛某等人予以辞退。薛某等人认为公司的不符合法定程序,因而拒绝接受,但公司决定执行。薛某等人该怎么办?
公司在没有遵循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单方面,违反了律、法规与劳动合同的规定,是违法行为。薛某等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但是,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经济性裁员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企业领导层应当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讨论,作出进行裁员的初步决定。在企业初步决定裁员后,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接着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并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做出修改和完善。工会或职工对裁减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然后,报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并听取其意见。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应依法制止和纠正。最后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由于裁员涉及到众多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未依法定程序进行的裁员,不受法律保护。必须加以注意的是,根据有关劳动法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
根据以上有关规定,公司经营亏损的事实虽然成立,且有验资报告为据,完全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的前提条件。但该公司未依劳动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员。公司未提前30天征求工会或职工意见,也未向当地劳动行政和部门报告,便擅自作出辞退李某等20名员工的决定。这一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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