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时,不得裁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这是因为这些劳动者在职业病危害下,身体和心理健康都可能受到极大的威胁。因此,在裁员时,企业应该优先保护这些劳动者,避免因裁员而给劳动者带来更大的伤害。
在经济性裁员时,以下人员不得被裁减: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根据素材2中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和绝症的职工,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并且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因此,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是有医疗补助的。
经济性裁员是指在企业面临经济压力时,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采取的裁员措施。这种裁员方式旨在保留核心员工,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在经济性裁员过程中,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员工的权益,确保其得到合理的补偿。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在经济下行期保持稳定发展,为员工提供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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