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等情形均未被允许被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以下内容未被允许被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哪些职业病病人不能被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本法规定的情形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这些情形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患职业病为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裁员时,用人单位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循程序,确保裁减人员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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