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根据《劳动法》、1990年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下列劳动:
(1)食品冷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低温作业”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冷水作业”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即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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