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的暑期务工不同于在校生勤工俭学,小陈年满16周岁,并且已经高中毕业,尚未进入高校报到,可视为自由劳动力,同时从他和商场的约定来看,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性质。根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且工资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那么商场方面按月结算工资并拖欠至今的做法显属违法,小陈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依法支付。
参加假期打工的准大学生们,避免暑期打工纠纷的关键是做好预防工作,签订书面合同并具体明确报酬标准及给付期限、工作岗位、劳动保护等细节内容。如没有书面合同,也可凭工作期间穿着工作服的照片、促销单页培训材料等作为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全文32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