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安徽籍李某、河南籍刘某及四川籍段某等23名年轻人来到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他们说,想主动跟老板签合同。
这23人都是普陀一家海鲜楼酒店的厨师或服务员,其中13人刚入职不到一个月,但另外10人已过了试用期,甚至有人已工作一年以上,但酒店一直没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众人说,没有劳动合同的保障,他们心里很不安。
4月21日,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将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就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中,酒店法人代表王某表示:我们已口头约定了员工工资,并且按时发放工资,也没拖欠工资的行为,为何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还闹到这一步?
李某等人则坚持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是给自己的一项利益保障,有了这层保障,他们才能安心好好工作。
工作人员稳定了双方情绪后,就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给予了详细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第8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不签劳动合同就得付两倍工资?这下,王某不得不答应李某等人的要求。经调解,过了试用期的10人,当场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余下13人因为入职尚不足一个月,暂时不作调解。
这起调解具有典型意义。参与调解的汪昌法律师告诉记者,以前很多外来务工人员只要拿到工资就行,签不签合同并不是很在意,而现在年轻一代的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了,他们主动要求签合同,而且维权手段也更趋理性,不再是在工作场所闹事,而是通过提请法律援助或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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