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异同
时间:2023-07-01 22:02:03 3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密协议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与从事同类型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自己从事同类型业务的协议。保密协议的内容一般是劳动者本就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无论是否书面签订,劳动者都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协议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书面签订,没有约定的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且签订的劳动者主体限于掌握了用人单位核心机密的重要员工。

保密协议与竞业协议有哪些区别

保密协议与竞业协议的区别:

1、要求不同。

保密协议要求签署协议的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协议中约定的信息。

竞业限制要求签订人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在一定期限内生产类似产品、经营类似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也不得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或者经营类似业务;

2、违法后的责任不同。

对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签字后的补偿不同。

签订保密协议后,用人单位不给予签字人额外补偿,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用人单位应当同时同意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额不得少于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年工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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