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承担培训费用
时间:2023-05-07 16:32:41 3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10年3月19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约定原告赴上海参加原告培训。协议第三条规定,培训结束后,原告应当保证具备担任原告职务或岗位的实际操作技能和关键任务能力。第四条规定,培训费、交通费在培训结束后凭凭证报销,即培训结束后,原告达到第三条约定的,被告应当报销相关费用。次日,原告赴上海培训,先后支付交通费822元、培训费2400元。培训结束后,被告收到培训方的通知,称原告的培训成绩不合格,不合格者不得经营业务。因此,被告没有以此为由要求原告支付培训费,原告是否参加了被告组织的岗前培训?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受雇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虽然原告仅在公司参加“岗前培训”,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原告在培训期间与用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如第六条:乙方(原告)的责任和义务:3.保证在培训期间服从管理和甲方的安排即被告具有就业的主要特点,岗前培训属于实际就业,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职业选择的权利,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申请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本单位职工和拟就业人员进行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企业职工和拟就业人员进行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职工和待业人员的职业教育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制定,《企业职工培训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将职工培训纳入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可见,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等一般性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因此,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因岗前培训产生的培训费用,也无权向劳动者追偿这些培训费用

3.协议中关于培训期满未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完成培训目标和任务的,由原告承担培训费用的条款是否有效

,原告在培训中发生的培训费用能否按双方约定的形式转嫁给受训人员?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本案中,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原告和被告应按约定的形式将培训费用转移给原告,以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协议中的条款应视为无效。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留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公司收取培训费是违法的

被告能否以原告未能通过培训机构的考试为由不要求收取培训费

协议第3.1条规定,原告应确保培训后达到[C]的水平和要求:A。取得培训机构出具的成绩单、相关证明和证明材料;B能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及相关理论知识;C.具有实际操作技能和关键任务能力的职位或职位的索赔人。本案中,双方约定,培训结束后,原告应达到[C]而非[a]的水平和要求,即取得培训机构出具的成绩单、相关证明和证明材料。被告辩称,由于培训方在通知中称原告的表现不合格,认为原告没有完成约定的培训目标和任务,根据双方约定,原告的培训费和交通费不予报销。但是,由于双方都同意原告在培训后应达到[C]而不是[a]的要求,也就是说,原告在参加培训后不必获得合格的成绩单。因此,被告不能以原告未能通过培训机构的考试为由要求原告支付培训费用。5.原告参加的培训是一般入职培训还是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了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但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原告应当参加一般的在职培训,而不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首先,协议明确了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和职业技能。公司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职业培训而不是专业技术培训。其次,从原告参加培训的具体内容来看,就是参加原告的培训。按照一般的理解,它应该属于一般的在职培训(岗前培训、安全培训、,企业依法进行的培训(在岗培训)和因岗位调整而进行的培训(在岗培训),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项技术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的定义一般取决于“市场”和“社会普遍认可”。各行业都有一定的普遍认识,即所谓的“市场”。比如出国学习与新引进的生产线相关的专业知识或职业技能,学习先进的管理技能,一般可以看作是专业技术培训。是否确认为专业技术培训将决定双方服务期协议是否有效。因此,用人单位应提供证明自己提供的培训是专项培训的证据,如培训机构或具有培训资质的学校出具的培训发票等,根据江苏省高院、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2009]47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确定,用人单位是否以劳动者违约为由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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