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的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广西计划生育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柳州市行政辖区内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女职工;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的女职工;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女职工;
全额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其他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单位自行解决。费用由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实施行政管理;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女职工生育医疗经费的管理和支付。
第四条女职工生育医疗经费由市财政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划拨入市医保中心。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女职工怀孕生育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报销80%,个人支付20%。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后,经产前检查,胎儿有严重缺陷或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孕女有严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由市人民医院、市工人医院、市女幼保健院出具医学意见,并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机构批准予以终止妊娠的或自然流产的,其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报销80%,个人支付20%。
第七条因采取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避孕措施失败进行人工流产的,其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在基本医疗范围内的费用实报实销。
第八条女职工实施放环、取环、绝育术及绝育后复通术等计划生育手术,其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在基本医疗范围内的费用实报实销。实施取环(大出血等紧急情况及49周岁以上者除外)须凭单位证明、县以上医院或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实施复通术须凭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第九条以上治疗时凭Ic卡办理生育登记手续,费用先由个人垫支,治疗结束后须凭单位证明、医疗机构疾病证明、有效票据到市医保个心办理报销。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余将非生育医疗费计入生育医疗费用的,或擅自提高医疗服务规格,进行不必要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由市医保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追回已付费用,并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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