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起,在乌鲁木齐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市属机关、事业(全额拨款)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生育津贴全部停止发放。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这其实就相当于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只是不经由企业发放,而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生育保险处相关人员介绍,以往,我市所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市属机关、事业(全额拨款)单位女职工,生育及做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发放生育津贴、工资后,再从工资里扣除生育津贴。这不符合《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遵照参加生育保险已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再发放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的规定,明年起,我市所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市属机关、事业(全额拨款)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全部停止发放,其生育或做计划生育手术休产假期间由单位发放工资。
该人员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机关、事业(全额拨款)单位参保女职工,本人月工资与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若产生差额,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差额部分由单位补齐。
乌鲁木齐市其它企业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做计划生育手术休产假期间,仍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鉴于首府已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其支付期限不得少于正常产假90天。晚育、难产、多胞胎生育,超过90天的假期,也享受生育津贴。(史传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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