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我国作为采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国家,商行为适用民法的一般原则。但是这并不说明商行为等同于民事行为,商行为的逐利性以及对交易安全、迅捷的特殊要求决定他有自己区别于民事行为的规则,商事留置权亦是如此。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同样因债权而生,但商事留置权由于其商事活动的特殊性,并不过分强调债权与留置物之间的牵连关系,即商主体之间基于营业关系所产生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留置权产生的条件包括以下三点:
(一)留置权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必须是合法占有。
(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动产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三)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
民事留置权成立条件的规定对商事活动的要求并不完全适用,但我国采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商事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以民事留置权为基础,需要积极参考民事法律规定的留置权成立条件。
二、留置权适用哪些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等。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三、留置权的概念
所谓留置权,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是留置权人,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是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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