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留置权的从属性
留置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
1.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这是留置权在成立上的属性。留置权是债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
2.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这是留置枚在消灭上的从属性。当留置债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也随之消灭。
3.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决定于债权的范围。这是留置权在优先受偿上的从属性。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法定的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2.债权人基于合同规定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的约定,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方可成立。
三、留置权的取得范围
留置权的取得范围主要如下:
1.留置物的主物。留置物的主物,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该动产可以是债务人享有完全处分权的动产,也可以是债权人并不知情的债务人无权处分的动产。
2.留置物的从物。从物是指附属于主物的附属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留置权的效力也及于留置物的从物。
3.留置物的孳息。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除非当事人对孳息问题另有约定,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权的孳息,债权人可以收取孳息,并就孳息优先受偿。
4.留置物的代位物。留置权的效力也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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