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的从属性是什么
留置权的从属性又称附属性,是指留置权的成立和实现须以债权关系的先行存在为必要,其从属于该债权关系。留置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受偿而依法发生的物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自然具有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
留置权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不存在或者不能确定或者无效的,不可能发生留置权。受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因为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等原因消灭的,留置权随之消灭。
而且,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性也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人只有在被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内才能优先清偿。
最后,关于留置权的从属性应当注意的是,留置担保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时,不影响留置权效力。留置担保债权因超过时效消灭的只是胜诉权,主债权仍然存在,留置权并没有消灭。
二、留置权的取得范围
留置权的取得范围:
1.留置物的主物。
2.留置物的从物。从物是指附属于主物的附属物。
3.留置物的孳息。
4.留置物的代位物。
5.留置物如果与其他动产添附,且添附物的所有权由留置物的所有人取得的,留置权的效力应及于添附物;如因添附的结果使得留置物的所有权人与添附物的所有权人共有添附物的,留置物的效力仅及于添附物依留置物的价值计算的应有部分。
三、留置权的设定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的约定,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方可成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留置权应具备的成立要件主要有:
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法定的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第二、债权人基于合同规定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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