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包括主物、从物、留置物的孳息以及留置物代位物等。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包括两种成立条件不同、占有条件不同、法律关系客体不同、权利实现不同以及消灭不同。
一、留置权标的的范围
留置权标的的范围包括:
1.主物。主物是留置权得以成立时债权人占有的动产。
2.从物。留置物如为主物,留置权的效力也及于从物。
3.留置物的孳息。
4.留置物的代位物。留置权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且优先受偿为留置权的基本权能之一,因此留置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权的效力当然也就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
二、质权和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条件不同。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条件不同。
(1)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2)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法律关系客体不同。
(1)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
(2)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实现不同。
(1)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2)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
(1)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2)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三、留置权的特征有什么
留置权具有以下特征:
1.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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