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的概念是什么
留置权的概念就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
二、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
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在于: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三、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有: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3.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4.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5.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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