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质权的基本概念及其运用
时间:2023-07-16 14:55:26 2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如下:

一、成立条件不同。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二、占有条件不同。

1、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2、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三、法律关系客体不同。

1、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

2、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四、权利实现不同。

1、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2、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五、消灭不同。

1、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2、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1、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质权的质物必须转移占有,实际交付到债权人手中才质权才能设立成功。而设立抵押权不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还是债务人占有即可;

(2)标的不同。质权的担保标的是动产和权利,不动产只能设立抵押权,不得设立质权;而抵押权的担保标的是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

(3)担保效果不同。质权除优先受偿以外,因为是把质物转移给了债权人占有,所以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抵押权因为其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所以并不具有这样的效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质权的成立需要符合哪些要件

质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2、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

3、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因为质押合同属实践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并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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