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与留置权的概念及区别
时间:2023-04-13 17:32:23 2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扣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把被执行人的财产移至另外的场所加以扣留,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与查封不同,扣押以容易移动的物品为对象,因而仅适用于动产,并经常适用于价值较高的物品,包括船舶、航空器和其他特殊物品如黄金、文物、珠宝等在内;同时,扣押要易地进行;再有,被扣押的财产只能由人民法院自行保管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被执行人则不能占有和使用。当然,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也不得使用。至于所需的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二、留置权

1、含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1)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2)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3)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4)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

(1)债权人占有动产。

(2)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3)债务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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