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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举例说明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2021-11-25 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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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成立的条件不同,占有的条件不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权利的实现不同,消灭不同。 具体解释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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