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设立条件
留置权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外,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二、留置权的内容
留置权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占有权
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2.收取权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于优先抵偿债权。
3.使用权
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物。这种使用系经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当然取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三、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具有担保债权的效力,具体如下:
1.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并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法律对留置权人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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