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设立条件,留置权的内容
时间:2023-06-26 20:09:37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留置权设立条件

留置权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外,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二、留置权的内容

留置权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占有权

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2.收取权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于优先抵偿债权。

3.使用权

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物。这种使用系经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当然取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三、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具有担保债权的效力,具体如下:

1.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并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法律对留置权人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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