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留置权的条件,留置权的效力
时间:2023-07-21 02:16:03 3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适用留置权的条件

适用留置权的条件如下: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二、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的效力如下: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三、留置权无法成立的情形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得成立留置权:

1.约定排除留置权和预先抛弃留置权。

2.不当占有。

3.留置动产与债务人在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的指示相抵触。

4.债务人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5.留置财产与债权人应承担的义务或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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