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原系某玩具厂职工,后该厂改制成立工艺品有限公司。改制后,原有人员由工艺品有限公司全部接收,但公司未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郭某也一直在家待岗。郭某因工资待遇与公司协商不成,申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委认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它是劳动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获得的货币收入。《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用工,如果单位未用工但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规定,要支付劳动者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而不是工资。郭某一直在家待岗未给公司提供正常劳动,未履行劳动义务。因此,尽管公司未与郭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不支付双倍工资,而应支付生活费。对郭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要求,仲裁委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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