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去年9月,我们8人与一家销售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今年2月,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便说给我们8人放假,何时上班将另行通知。
近日,公司以我们在放假期间没有给公司干活,暂停双方原有的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发放工资。请问,公司可以这么做吗?
律师回复: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公司必须在放假的第1个月,按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约定向你们支付工资,此后则应按照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按月向你们支付工资。
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不因放假而暂停或解除。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暂停劳动合同的提法。该法涉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也不包括放假可以解除的内容。因此放假与解除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放假不能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公司必须支付放假期间的员工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期周内的,用人单位应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于公司停工放假并非是员工的原因,故公司在1个工资支付期周内,应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鉴于此后公司仍没有向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公司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目前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因此,你们可参照这一规定提出相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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