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2012年9月1日,我入职某公司,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5年3月10日,我因工作失职被解聘。我认为公司自始至终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严重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咨询是否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江西张律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即张某有权向公司主张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共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但其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最迟也应在2014年8月31之前提出。时至今日早已超过了仲裁申请期限,将不予支持。律师提示,法律赋予了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是有期限的,合法的权益应当及时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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