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可以计算为工龄。
2、在四清运动中被戴上贪污分子帽子的人员,凡没有开除或受刑事处分的,其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3、职工在劳动教养期间,不计算工龄。
4、未被开除公职的劳动教养人员,其劳教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其缓刑期间,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待,即: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6、刑满留场就业人员,转为正式工人后,其工龄从刑满留场(厂)就业之日起计算。
7、解教留厂就业人员,原是国家职工在劳教时未开除公职的,应与劳教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但劳教期间不计算工龄。
8、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他们的工作年限
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9、汽车司机肇事服刑刑满释放后,对肇事判刑刑满释放并已恢复政治权利的汽车司机,应视其事故的性质分别对待。凡经判刑机关同意,由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其连续工龄可以前后相加计算。服刑期不计算工龄。
10、曾被判刑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判刑后开除军籍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刑满释放后分配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判刑后保留军籍的,可以将服刑前后的军龄合并计算,基参加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军队之日起计算(包括建国前参军、建国后被判刑的复转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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