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内务部《关于员工被解雇、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作年数计算问题的答复书》([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规定,一、员工被解雇或刑事处分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数。二、受到劳动教养处分(未开除公职)或监督劳动处分的人,他们受到处分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前主要以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作年数的规定,犯人服刑前不再计算同样的费用年数,实际的费用年数和刑满后继续基本的保险费
刑满释放后退休金还有吗
判刑后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第一条
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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