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规定:
一、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二、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之规定,服刑人员服刑前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与刑满后继续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