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处分,期间如何计算
时间:2023-04-22 08:43:48 2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十条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超过四十八个月。

公务员考核的方法

1、群众考核。公务员考核要坚持领导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突出群众性。将与被考核对象工作、生活联系较密切,较知情的上级、同级、下级和基层群众,尤其是服务对象作为考核主体,通过多样化,多层次的考核方式,形成对公务员的上下左右立体式的考核。

2、平时考核,平时考核是定期考核的基础。可为定期考核积累材料,提供情况,有助于全面客观地评价公务员。平时考核可由出勤、参加集体活动及义务劳动的记录,旷工、外出和下基层调研是否存在以考察名义游山玩水,以及农牧民、居民点名上访损害群众利益等情况为年终小结和定期考核的依据,这样对每位公务员平时工作有一个客观的评价,真正做到考之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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