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是不协调劳动关系的表现。在生产和劳动过程中,由于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动机取向和利益要求的不同以及各种因素的影响,劳动争议具有客观性。劳动争议一旦形成,将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及时依法处理
去年年底,湖北省劳动争议新条例征求了公众意见。据悉,新办法明确了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职工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但住房公积金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职工福利待遇的除外;;用人单位与录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争议的;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证券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具有行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委托代理合同)与客户(证券、保险等企业)之间的纠纷;在经批准改制的国有企业中,职工对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不服,与改制企业发生纠纷的,包括六类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期限、加班工资的计算和支付标准以及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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