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企业在试用期间,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企业无权在试用期间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录用条件,一般情况下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企业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工作经验、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劳动法律也规定,对于员工在试用期间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据。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面临哪些法律问题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试用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且该解除权是无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该约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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