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办发[1995]309号)第32条是根据《劳动法》第31条对《劳动法》第31条的具体解释:“如果工人终止劳动合同,他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工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这不仅是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超过30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由用人单位办理。但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处理。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规定
违反《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法[1995]223号)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规定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劳动者提出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无关
附件:《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办发[1995]309号)第32条
32。根据《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由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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