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人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规定,员工在试用期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单位,而单位在试用期内却可以随时无条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的规定合法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员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征得单位同意,单位不能以制度或合同约定为由,剥夺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所以,单位要求你在试用期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的规定不合法。
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无条件的。《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能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能以员工在试用期为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单位关于在试用期内单位可随时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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