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周先生来信说:本人自2007年6月经一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面试后进入该企业工作。在上班期间本人曾多次要求订立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均以效益不好为由进行拖延,至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我没有享受到除工资以外的任何福利待遇。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本人主动提出辞职的话,是否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得到补偿?同时是否可以追索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所应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该通过劳动仲裁还是该到法院诉讼?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你缴纳社会保险金,同时也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是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并获得自2008年第二个月起的每月2倍的工资。劳动争议案件首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除法定情形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徐涛律师)(本文来源:解放日报)
全文6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