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曹县女子孙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孙某在要求单位做出赔偿时,其所在单位却以单位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最终经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孙某工伤待遇8万余元。
2010年1月19日,曹县的孙某在交纳了300元保证金后,便到当地一家酒店上班。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孙某在这家酒店一直工作了好几年。2013年2月20日早上,孙某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与一辆小汽车相撞,致使孙某腰部骨折住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后经法院判决,孙某也拿到了对方相关费用的赔偿。由于自己受伤是在上班途中,2013年7月份,孙某向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曹县劳动仲裁部门应孙某的申请作出仲裁:解除酒店与孙某劳动关系,另酒店需支付孙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待遇7万余元,并返还孙某入职时交纳的300元保证金。
面对这样的仲裁结果,酒店方面却认为,孙某虽然在这里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而孙某不属于这里的职工。另外,孙某的护理费用已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得到赔偿,不应再赔偿。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只能对簿公堂。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孙某与酒店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酒店于2010年1月19日收取孙某入职保证金300元,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孙某在上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孙某依法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酒店未为孙某办理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最终判酒店赔偿孙某工伤保险待遇87725.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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