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
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以及为因此
致死的劳动者所供养的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957年,我国卫生部制定和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
次在我国将职业病伤害保险列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工伤事故津贴公约》将职业病纳入工伤的范
围。
1996年8月12日,我国劳动部印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次将工伤保险
作为单独的保险制度统一组织实施。
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
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我国实行的工伤保险费率是差别费率(不同工伤事故发生率的企业、行业实行差别
性负担)和浮动费率(每年对各行业或企业的安全状况和工伤社会保险费用支出状况进
行分析评估,由主管部门决定上浮或下调)相结合的费率确定方式。
工伤待遇的给付包括三个部分:因工负伤医疗待遇与津贴;因工致残的待遇;因工
死亡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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