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贴、丧葬补助金和养老金、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补贴。其中最重要的是失业保险,其他福利只能在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确定。地方政府一般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失业保险金缴纳比例,一般在70%至85%之间。《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支付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是失业保险工作的的重要内容。为了维护缴费义务人和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条例》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支付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支付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时必须按照这些工作规范执行,仔细审核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人的条件,认真核验申领人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失业登记证件,准确无误地计算申领人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为促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规范化,对其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里所谓的违反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使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致使失业保险基金造受损失的;二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的;三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为了照顾关系,或以己之利而徇私舞弊,明知申领人不符合条件而向其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从而使其实现享受失业待遇的目的,致使失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都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由该部门责令追回已流失的资金。若其行为情节严重的,如支付数额较多、造成的损失较大,则应依据《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行为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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