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美(化名)是一家公司的人事经理,试用期还没结束就离开了。
昨日,记者了解到,林美离开后就将公司告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公司:人事经理未签是故意
去年11月初,林美到沈阳一家公司应聘人事经理,入职时双方曾约定:林美的岗位为行政人事经理,工作期限为三年,月薪35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3000元。
今年1月中旬,林美离开公司,还带走了公司的员工登记表等资料。工作期间,林美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今年2月,林美将公司告到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1月份工资、1月份加班费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月份的双倍工资,共计5800元。
3月16日,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此案时,公司一方表示,林美作为人事经理,工作职责就包括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她本人未签是故意违反劳动合同法,后果应由她本人承担。庭审结束时,林美因个人原因撤诉。
律师:不管是过失还是故意都不能从中获利
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吴红海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负责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人事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索赔案例时有发生,有的是因为公司或个人原因,有的则是人事经理的故意行为,就是想以此向单位索要双倍工资。
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作为人事经理,他们的工作职责就包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管理单位人事等,也有提醒、督促和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同时也应该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他们在自己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督促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失职,应该承担其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
昨日,记者了解到,林美已经和原来的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员工登记表等物品也已经归还了公司。目前,相关事宜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吴红海表示,在人事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索赔案例中,不管人事经理是过失还是故意,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他们都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这是《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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