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劳动者是否加班应当由劳动者进行举证。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只有经审批的延时工作才属于加班。如今,很多用人单位都不鼓励劳动者延时工作,希望劳动者能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下班后得到更好的休息。因此,设立了加班审批制度对加班总量进行控制。如果劳动者未经审批而自行延时工作,即使能够证明其延长工作时间是在处理工作事务也不能被认定为加班。但如果用人单位并未设立加班审批制度或者加班审批制度形同虚设,那么只要劳动者可以证明其延长工作时间是在处理工作事务,那么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如因工作任务繁忙需要延时工作,请及时向公司进行加班申请,获批后进行工作,否则很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加班,致使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损害。同时提醒用人单位设立加班审批制度并切实执行,如发生劳动争议可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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