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后,王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从事市场营销工作。王工作很努力,同事下班后纷纷离开公司,而王经常留在办公室继续工作。同事见王总“加班”上班,常劝注意身体。小王回应说:“年轻健康的时候,多做点事。”工作两年后,小王为了谋求更好的发展辞职到公司。同时,要求公司支付两年的加班工资。公司非常困惑。公司从未要求王某加班,但王某下班后经常主动留在办公室。近两年来,王某从未向公司提出过加班费,因此公司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得知公司不愿支付加班工资后,王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近两年的加班工资(争议焦点)王某下班后留在办公室是否属于加班?王某认为,如果继续工作,他应该加班每天下班后在办公室工作。而且他有出勤记录,证明他每天在公司的时间明显超过8小时。因此,公司应按其加班时间支付其加班工资
公司认为,公司没有安排王某加班,是因为王某自愿每天下班后没有离开公司。而且,公司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任何员工需要申请加班,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才可归类为加班。因此,王先生的情况不属于加班,公司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尽管王先生提供了考勤记录,证明他每天在公司工作超过8小时,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下班后留在公司的时间是在工作。公司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王某没有按照加班审批制度申请加班,而是留在公司处理事务。因此,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加班,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不成立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下班后留在办公室是否属于加班?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我国《劳动法》规定了三种加班方式:工作日加班、周末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在本案中,王某称属于工作日加班。公司是否需要向王某支付加班工资,取决于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加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的,应当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证明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劳动者是否加班应当由劳动者证明。在本案中,王某提供了考勤记录,证明他每天在公司工作超过8小时,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下班后留在办公室处理工作事务。加班有两个要素,即时间要素和工作要素。劳动者只有证明延长工作时间是处理工作事务的,才算加班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只有经批准的延长工作才算加班。如今,许多雇主不鼓励工人推迟工作,希望工人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下班后能得到更好的休息。因此,建立加班审批制度,控制加班总量。劳动者未经批准拖延工作的,即使能够证明是在处理工作事务,也不能视为加班。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加班审批制度或者加班审批制度形同虚设,那么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自己延长工作时间是在处理工作事务,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应当在这里支付加班工资,我想提醒广大职工,如果因工作任务繁忙需要耽误工作,应及时向公司提出加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上班,否则可能不被认定为加班,损害其劳动权益。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建立并实施加班审批制度。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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