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年伊始,一家信息咨询公司招聘李先生为客户服务部经理,口头同意试用期为3个月。李某投入工作后,人力资源部一直没有通知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4月10日,口头约定试用期后,李某提出成为正式员工的申请,公司以李某不称职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李某同意了,但要求公司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给他双倍工资。谈判中,双方对双倍工资支付法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李某认为,一个月期限是法律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双倍工资的补偿无关。双倍工资的计算应从受雇之日开始;公司认为,既然法律给了公司一个月的期限,在这个月里,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双薪应该从李某入职后一个月开始计算
看来,李某和公司的理解是合理的,但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多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双倍工资应当自入职之日起一个月计算。理由是:首先,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一个月的期限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完成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明确权利义务、签订劳动合同手续的时间;其次,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一个月的期限为双方协商提供时间条件;而且,从公平合理的角度看,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单方面的决定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责任。因此,雇主应在一个月后支付双倍的工作时间工资。但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法律规定的一个月期限仅适用于用人单位与新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况,如续签劳动合同,不适用于这一个月的期限
全文67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