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二条以及相关劳动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以下人员适用《劳动法》的调整:
(1)与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劳动者;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人员;
(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党群专职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原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明确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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