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则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适用主体为在我国大陆地区内与雇主(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并形成直接劳动关系以及与由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团体组成的单位之间缔结劳动合同的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