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对于分包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时间:2023-04-04 20:30:26 3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从分包合同效力角度

如果分包合同无效,发包人并不知道或无义务知道分包情况,发包人无法了解总承包人是否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如要求发包人直接承担本应由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不仅在法理层面上构成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不合理突破,而且对发包人而言也显失公平。

如果分包合同有效,发包人一般已经知悉或应当知悉工程的分包情况,也就有能力判断分包人行使工程款优先权的风险,也有机会要求总承包人、分包人确认是否存在拖欠款项,进而在合同及实操中处理好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安排。

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应当将分包合同有效作为合理突破合同相对性、进一步保护分包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并且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方可作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依据。

2、从总承包人是否怠于行使优先权的角度

在分包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损害分包人利益,则分包人可依规定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代位优先权,司法实践中并无争议。然而,对于何种情形构成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使得个案审判实践认定标准不一,有失法律的严肃性。

对此,我们认为,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完成结算并已结清所有款项的情况下,分包人是否享有代位权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取决于是否存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恶意串通,故意减少工程价款进而损害分包人利益的情形,而这需要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具体查明后作出认定。

而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经提供了表面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如分包人认为二者存在恶意串通、不合理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的,分包人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一、施工合同需要备案吗

需要,施工合同备案方法包括:承包人登陆政府门户网站,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信息打印;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应如何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如下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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