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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权

2022-04-15 3,088人已浏览
  • 鄢雨律师

    鄢雨律师专职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擅长: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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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实际施工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未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明确,但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考虑到可能会因为承包人的不积极作为而影响实际施工人收取工程款的合法权益,故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但这种优先受偿权应当在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赋予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范围内,即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而非对于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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