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概述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概述如下: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民法典》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法定性,不以当事人事先存在特别约定为必要。在同一建设工程上存在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权竟合时,根据法定约定优于约定,即有法定从法定,无法定按约定的一般原则,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如下: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为特定的债权人。
2.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程价款的利息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
根据实践经验,工程价款的确定一般也是以工程己竣工、双方己进行竣工结算为前提。而要完成竣工结算,根据目前广为实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一般需要三四个月时间,再加上一个月的付款履行期和至少一个月的催告期,己接近或超过六个月的除斥期间。
全文64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