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资不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我是一家合资企业的销售部经理。我和公司的合同上约定,我的基本工资是1000元,根据销售业绩另拿提成奖金。今年赶上金融危机,公司要撤销我这个地区的销售部,提出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同意。但人事部门却说只有写进劳动合同的工资和津贴才是补偿金计算的基数,所以坚持以1000元做基数支付给我经济补偿金。但实际上对于销售工作来说,基本工资只是收入的一小部分,我的提成奖金要比基本工资多出好几倍。公司这种做法合理吗?
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故意混淆基本工资和月工资的概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的工资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基本工资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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