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我被一家金属制品公司录用并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5月,公司突然通知我要解除劳动合同,并一次性向我支付经济补偿1万元。我认为补偿金太少,解除合同前我的月工资都有三四千元,但经理说支付补偿是按每月基本工资800元计算的,销售提成等都不考虑。请问: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呢?读者:薛某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所以,您所在单位只以基本工资为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您可要求单位补足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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