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我是一名下岗女职工,2002年5月我受雇于个体户许某开办的一家小餐馆当服务员,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在小餐馆吃住,另每月工资300元,合同期限一年。上班二个月后,许某一直未发给我工资,最近因家里急需用钱,我便要求许某发给工资,但他却回答说,合同中仅约定每月300元,没约定什么时间发,现在他手头也紧,等有钱时再说吧。对此情况,我该怎么办?
蔡某蔡女士:
来信收悉,对于你的处境,我深表同情。首先应当告知你的是,许某的说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虽然你与许某未约定工资发放时间,但根据该条规定,许某应当按月支付你的工资。另外,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之规定,许某不仅要支付你自5月到8月的工资,还应发给你5、6、7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25元。倘若你的权益仍受到侵害的话,你可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反映,也可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仅如此,你如果不愿继续在该餐馆打工还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随时通知许某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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