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下列项目一般不计算在辞退补偿金的基数内:
1)单位支付给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计划生育补助等;
2)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贴和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费用、高温费、冷饮费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4)需要实际发生才给付的补贴项目及用于报销实际开支的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培训费、书报费、保密费等。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加班工资和住房补贴不计入计算基数。但目前,司法中已经将该两项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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